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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的出路在于民间化

发布日期:2013-07-06 21:02:26 浏览次数:172

目前,中国学校教育(以下简称教育)问题成堆,如教育资源浪费、学校管理混乱、教师素质低下、课程体系紊乱、学生不学习教学质量滑坡、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失学儿童增加、贫困地区的教育得不到迅速地发展、贫困家庭的学生得不到真正有效的社会救助等等,中国教育的出路在于民间化 

社会、政府以及学术界有不少人思考这些问题,也有不少人开出了拯救中国教育的“药方”。本人粗略地浏览了一些“药方”之后发现,这些“药方”都不可能拯救中国的教育。要拯救中国的教育,只有一个办法:把教育归还民间即“教育民间化”。这是因为,中国的教育之所以问题成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教育本来就属于民间”,但中国的教育却完全违背了“教育产品主要可以通过民间交易来生产”这一基本规律。 

一、驳教育产业化 

不少的中国经济学家对中国的教育开出了教育产业化这个“药方”。教育产业化,顾名思义,就是要把教育办成一种什么赚钱的或盈利的“产业”。本人认为,第一,古今中外,教育就是一种“贴本”的事业,无论人们怎样将其“产业化”,教育都不可能成为一种“赚钱”的“产业”。第二,目前中国的教育主要是由政府“经营”和管理的,政府连赚钱的国有企业都管不好,再要把“贴本”的教育变成“赚钱”的“产业”来管,根本就不可能管好。第三,即使中国的教育能够成为一种“赚钱”的“产业”,这种“产业”也不可能解决中国教育的根本问题:中国的教育没培养出现代自由公民。 

不少的中国经济学家之所以开出“教育产业化”这个“药方”来治疗中国的教育,其理论根据主要是所谓“公共产品”理论。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判断一种社会产品——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社会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是否应该成为公共产品,不能仅仅看这种产品是否由政府组织生产,而要看这种产品本身是否必须由政府组织生产。 

一般来说,那些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太大,人们无法通过交易过程“自然地”组织生产,最好或必须由政府组织生产的物品,就可以称为公共产品。比如国防,就是一种必须由政府组织生产的公共物品,因为,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由公民通过交易来直接组织军队、生产武器、守卫边疆、保护人民、决定战争等。 

又比如,中国的长江治理的事务应该作为公共产品来生产。居住在长江中上游的中国人为了生存发展而毁林开荒,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等。这样,长江洪水泛滥的次数和程度也就增加和提高,这就直接损害了得居住在长江下游的中国人的利益。并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又会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等其他还会影响到子孙后代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不可能让那些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的现实的和未来的中国人与居住在长江中上游的中国人直接通过交易来解决,因为这其中的交易成本比“天”还大。这个问题就只能通过政府将长江治理的事务作为一个公共产品来生产的方式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中国的教育产品主要由政府组织生产,从表面看来,教育产品就变成了一种公共产品。不少的中国经济学家仅仅看到中国目前的教育产品主要由政府组织生产,就将中国的教育当作公共产品,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教育产业化”的举张。但是,古今中外的教育产品,主要都是通过民间交易来生产的。即使是在非常现代化的现代国家中,教育也主要是通过民间的交易来生产的。这也就是说,教育产品本身并不是一种非要由政府来生产的公共产品,教育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人们的民间交易来生产。教育产业化违背了“教育产品可以通过民间交易来生产”这一基本规律。 

二、教育本来属于民间 

从古至今的教育主要都是由民间兴办起来的。我们今天把中国的教育搞成这样规模之大的“官办教育”,既违背了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也已经非常不适应中国社会和中国教育的发展。 

学校这种教育组织的产生,是人类教育不断演化的结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学校的产生,是人们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获得较高的规模效益,优化利用社会资源的结果。如果每一个家庭都自己请教师教育子女,一方面,家庭要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社会的教师资源也会大量的浪费。利用学校这种教育组织,对教师的教学内容实行某种专业分工,一个教师就可以教很多名学生。 

有了学校,家庭或学生只需要和学校签定某种“合同”,按照社会的惯例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在学校接受教育。同样,有了学校,教师也就只需要和学校签定某种“合同”,就可以在学校实施教学并按照社会的惯例取得一定的报酬。这样,整个社会花费在“教师和学生或家庭”的交易上的成本也就大大地降低,整个社会的教育具有很高的规模效益,这就优化利用了社会各种教育资源包括校舍资源、教师资源和家庭经济资源。 

学校是社区成员为了达到教与学的规模效益而形成的一种教学组织。中国古代的教育也是按照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一个村的某几户村民,希望自己的孩子受教育。这几个村民中的任何一个,最初可能想自己请教师来教育孩子。这样一来,一户就得至少负担一名老师。如果这几户村民通过协商,合伙请老师,这样,整个成本就降低了。但是,教育并不仅仅只是需要老师,还需要校舍。这样,这几户村民就会共同聚资,修建一间校舍。校舍修起之后,是谁的财产呢?既不是私人的,也不是政府的。自然就是这几户村民的“共同财产”。 

学校建立之后,请来的教师的工资由谁负担呢?自然是由上学的学生的家庭负担。这几户村民办起了学校之后,后来的村民的孩子也就可以享受教育了。然而,原有的校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扩大校舍。扩大校舍的钱从什么地方来呢? 

一般来说,在这个时候,社区的有威望的人就会出面,向那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游说”,要求他们为“社区”作一点“贡献”。这样,通过一年一年的累计,学校就变成了社区的共同财产。 

学校一建立起来,社区只是对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对教师授课的内容和方法,一般不作出硬性的规定,因为知识和价值的东西是很少具有确定性的。这样,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就主要由教师等专业人员确定。 

由于不同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有差异,政府在发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就是在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进行适当调节,促进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同样,由于不同的家庭之间的经济文化水平有差异,政府在发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也同样是在富裕家庭和贫困家庭之间进行适当调节,使更多的贫困家庭的子女尽可能地接受更好的教育。 

依据市场经济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能够不让政府“管”的事,最好就不让政府“管”。既然教育本来就属于民间,既然古今中外的教育产品主要都是通过民间交易来生产的,把教育归还民间也就是中国教育改革的必由之 

三、民间办教育的七项原则 

将教育归还民间,政府不再办学校,政府不再“管”教育,由民间通过交易来兴办学校和发展教育,并不是说政府就无事可做了。一般来说,在民间办教育的条件下,政府在发展教育中有四个重要作用:一是采用法律手段强制实施义务教育,二是通过政府的调节,促进落后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三是通过政府的调节,资助贫困家庭的学生,四是政府组织社会资源,加强基础理论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除此之外,政府的重要作用就是采用法律手段使社会、企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以及政府本身依据民间办教育的“原则”行事。民间办教育必须依据哪些原则呢?根据本人的研究结果,如果一个民族能够依据本文提出的七条原则实行民间办教育,这个民族的教育一般能够顺利发展,教育文摘中国教育的出路在于民间化》(http://www.unjs.com)。 

第一项原则:社区办校、专家治学、社会资助、政府调节 

这是民间办教育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学校由社区共同体兴办和管理,教师的任务只是教学,学校的经费由社会资助,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在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之间、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之间进行资金调节,使贫困地区的学生和贫困家庭的学生能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 

所谓社区办校,即学校由社区建设,学校是社区的共同财产。所谓专家治学,即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一般由教师决定,管理学校的人一般不直接干预。所谓社会资助,即教育需要的资金从社会中取得。所谓政府调节,即政府在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富裕家庭和贫困家庭之间充当社会救助的调节者,使贫困地区的教育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条件,使贫困家庭的子女能够得到更多的教育机会。 

第二项原则:社会养学校,学生养教师 

这是确定学生交费,学校收费的基本原则。所谓社会养学校,即校舍、设备需要的资金由社会承担。所谓学生养教师,即教师的工资由学生家庭承担。学校是社区的共同财富,学校的校区、建筑、设备等一切财产由社区投资建设,学校维持其校园、校舍、设备的资金,学校扩大校舍规模需要的资金,学校添加教学设备的资金,一般都通过学校向社会集资取得的。学生的学费只保证教师的工资。 

第三项原则:教师自由地教,学生自由地学 

这是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教师只是学术上的专家而不是管理上的专家,教师本身没有管理学校的行政权力。管理学校是社区共同体的事情,学校的办学方向由这个社区的学校董事会决定。但是,教师必须有教学自主权(决定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评分方法等)。与此相应,学生必须有学习自主权(选择学校、选择专业、选择课程、选择教师等)。教师教学自主权和学生学习自主权之间的冲突由教师和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来调节。 

学校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代际传播的重要途径。通过老师的教学和学生和学习,人类文化中许多普遍性的和规范性的内容从上一代传播到下一代。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仅要独立自主地研究人类文化中的某一个侧面,并且,还要培养学生批判性地继承和创造人类文化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什么、怎样教等方面有着极大的自主权,学生在学什么,怎样学方面有极大的自主权。教师教学自主权和学生学习自主权之间的冲突,通过教师选学校、教师选学生、学生选学校、学生选教师的多重选择过程来调节。 

第四项原则:学校筛选学生和选择教师的标准必须一视同仁 

学校是社区的共同财富,是社区这一共同体的产品。由于学校的“座位”有限,学校就只能接受一定比例的学生入学。这样,学校制定适当的学生入学的智力标准也就是合理的。 

学校同时又是一个社区文化发展的标志,学校是一个社区与外部世界连接的窗口。为了保证这个窗口真正有效地与外部世界联接,学校制定的学生入学的智力标准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对于任何求学者,只要其合乎这个标准,就应该一视同仁地接受。 

坚持学校接收学生的智力标准必须一视同仁,与外地学生应该多缴纳学费并不冲突。学校是社区产品,是一个社区的成员共同“投资”兴建起来的,这个社区之内的成员的子女当然可以享爱“优惠”。但是,外地的学生的家庭并未给这个学校“投资”,自然就不能仅仅只是负担教师的工资,同时还要为这个学校“投资”。这样,外地学生要到某一个社区学校就读,其家庭自然就要多出一部分学费即给这个学校“投资”。 

与此相应的是,学校需要教师,自然也就有选择教师的标准。无论学校采用什么标准选择教师,学校必须对所有要求的教师一视同仁地实施这个标准。 

第五项原则:政府必须让接受良好教育的社会成员向社会偿还“债务” 

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接受大学教育本身仍然还是一种特权。在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只会有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接受大学教育,因为社会始终只能提供有限的大学“座位”让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 

无论我们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筛选接受大学教育的社会成员,这一部分接受了大学教育的社会成员实际上就是享用了某种特权。没有一种绝对公正的筛选社会成员进入大学的标准,让一部分社会成品以“智力”为主要标准享有接受大学教育的特权也就是“合理”的。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比其同龄人更幸运地接受大学教育,并不只是因为他们“聪明”一些,而是因为社会再也没有一种比以“聪明”为条件筛选接受大学教育的社会成员的更为“公平”的方法。大学生能够在大学中坐上一个“座位”,完全是他们的那些未进入大学的同龄人“让”出来的,是大学生向他们的同龄人借了“债”。当然,这个“债主”最终只能是社会。基于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接受了大学教育的社会成员既然享有了某种特权,就必须承担与其相应的义务。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其只能让一小部分社会成员接受大学教育,就必须有某种社会机制“强制”这些接受了大学教育的社会成员向社会偿还“债务”即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义务。 

由于大学基本上都是以省或市这样较大的行政区划来建立的,由公民通过交易来促使接受良好教育的学生偿还“债务”是不可能的,这样,让接受了良好教育如大学教育的社会成员偿还“债务”的社会机制必须通过政府来建立和维持。 

第六项原则:社会必须资助优秀的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 

这是办好教育必须遵循的社会道义原则。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 

处于社会不利阶层的人们,时刻期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一个民族是一个同体,一个共同体内的成员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这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社会救助应该救助到最困难的人头上和最需要救助的人头上,这是社会救助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任何一个现实的人,也同样希望自己的后代比自己生活得更好。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共同体成员,当他们的子女只是与其同龄人一样的智力水平时,他们一般不会对其子女产生较高的期望。当某一个极端贫困的家庭碰巧有一个非常聪明的子女,他就会对这个子女寄予很大的期望。这种期望能否实现,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子女是否能接受较好的学校教育。然而,现实的情况则是这个贫困家庭是根本不可能为其聪明的子女提供较好的教育。遇到这种情况的父母,自然会把其希望寄托在他所在的共同体的成员身上,希望共同体的成员能够供出援助之手。如果这个成员所处的共同体不能伸出援助之手,这个成员以及其周围的社会成员自然会对这个共同体“寒心”。如果这种现象在一个民族之内很普遍,这个民族的内部凝聚力就会越来越小。 

在人类的教育史上,不同民族基本上都做到了这一点,虽然采用的方法各式各样。比如中国古代,尽管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教育是为皇权政府培养官僚,但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之下,很多优秀的贫困家庭子女能够在家族的协助下,接受较好的教育。至于那些接受了社会资助的贫困家庭子女如何回报社会这一问题,不在此讨论 

第七项原则:政府不插手教育 

学校是社区的共同财富,政府除了在社会公共秩序管理这个一般的意义上对学校这个“法人”进行管理之外,不得直接插手教育。 

一般来说,政府不应插手教育的事情很多,这里只列举主要的几项内容。 

第一,政府不搞统一入学考试。政府搞了统一入学考试,其社会导身的实际结果是把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整个社会都只是为了升学而学习。这就是所谓“应试教育”。要消除应试教育,政府首先不能够搞统一入学考试。 

第二,政府不制定统编教材。教材的使用主要由学校的董事会和学校的教学专家共同协商确定。一般来说,最终使用什么教材主要通过教师和学生的交易过程来确定。社会竞争自然就会使学校和教师引进先进教材,促使教师编写好的教材。政府搞统编教材的结果是使教师根本不对教材关心,使得大量的教师照本宣科地教学。 

第三,政府不为文凭增加附加值。文凭只是表示一个人学校教育的经历—— 

学历。一个人的“价值”应该在市场中来体现。政府为文凭添加附加值的结果是使得整个社会都只追求文凭,而不是追求知识。 

第四,政府不成为学校教学质量的检验者。政府只能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学校这个法人进行管理,政府本来就没有检验学校教学质量的权力。目前中国大学的“大学英语统一考试”和“计算机水平考试”,就是政府检测学校教学质量。政府设置了检验标准,学校和教师也就仅仅依据这些标准来引导学生,其结果是把教师只依标准而教,学生只依标准而学。 

第五,政府不为教师规定特权。教师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教师的价值要在社会交换的过程中得到社会的承认。政府为教师规定一些特权,既不能使社会真正地尊重教师,又不利于教师成为社会文化的有效的传播者。 

《中国研究》 

出处:深圳热线·大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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